第一篇:人類有沒有普遍的道德標準呢?
自若果人類不單是一堆器官的混合體,而是包括了物質(身體)與非物質(靈魂)的話;若果人的一生既非受制 於無情的命運,
亦非完全由自己所操縱,而是在於那 位既慈愛又公義的神;若果人生在世不是毫無意義,而是有特殊的意義... (請參看之前的文章)那麼下一個很自然的問題就是:
人類有沒有普遍的道德標準呢?
如果人生在世是有特殊的意義,那我們的行為有沒有一個標準呢?
有些人說沒有!他們認為道德標準是完全相對的。但真的如此嗎?殺人放火不是任何民族都視之為滔天大罪嗎?但有人說不是!殺人是罪,但自衛殺人在某些情況下卻不是罪,
在戰場中殺人不但不用坐牢還有勛章!但想深一層,那些"例外"的情況又好像是基於某些絕對的道德原則。自衛殺人可以無罪是為了保護無奈和受害者,戰爭(如非惡意侵略)中殺人往往是為了保護家園!
這些"例外"是否正正要證明人人心中都有一些絕對的道德標準?至少以上的"例外"證明保護弱少是一個重要的道德原則,而這個原則又是基於愛的原則。
一般人都會認為是有一個絕對的道德標準(或原則)的,但那個標準從何而來呢?那個又是什麼標準呢?有人提議"愛"就是唯一的標準。但這個愛是愛誰的愛呢?是愛自己嗎?是愛別人嗎?若"愛自己"便唯一的道德標準,
那麼一個受盡委屈的丈夫為了"愛自己"而盡情發泄,結果令妻兒受害,那還算是對嗎?若"愛別人"是唯一的道德標準,但我對A君的愛與對B君的愛有衝突時,我又如何? 如果人生在世真的存在特殊和重要的意義,
我們一生的目標便是去明白這個意義,並按之而行。這樣那賦與我們人生意義的神,也當是我們行為的標準。神是愛,所以我們也學習去愛。神是公義,我們也學習去實踐公義。神是滿有憐憫,我們也學習去憐憫有需要的人。
|